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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案》是世界上首次尝试监管人工智能,在本文中我们对此主题做出一些思考。
英国最高法院已 defi美国企业家史蒂芬·塞勒 (Stephen Thaler) 要求他为自己拥有的名为 DABUS 的自主生成人工智能系统的多项发明获得两项专利,但他却果断拒绝了。去年八月,泰勒本人在美国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官面前败诉了一起非常类似的案件。英国法官的推理是,根据英国法律,“发明人”必须是“人或公司,而不是机器”。美国法官以人工智能系统的作品缺乏足够的创意和原创内容为理由拒绝了 机器学习.
事实上,美国和英国法官的决定并不令人惊讶,因为目前人工智能系统更多的是工具而不是操作员,因此是外部的。 defi念,免受版权法的可能保护。
然而,英国或美国立法者并未具体提及DABUS产品。总体而言,立法者正在努力在消费者保护和人工智能发展之间找到平衡。消费者保护对于两位立法者来说都是一个重要问题,但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有潜力在很多方面改善人们的生活。立法者必须继续努力确保人工智能得到负责任和安全的使用,保护消费者权利并促进整个社会的福祉
在最近一次广为人知的罗马之行中,埃隆·马斯克在一次私人会议上强调,“今天很难对人工智能做出明智的评价,因为即使在我们谈论的时候,技术和科学也在不断向前发展,一切都在不断发展” ”。非常真实。这是人工智能避免上世纪 80 年代末至 90 年代互联网所犯错误的又一个原因,当时决定不需要监管。我们已经看到了经济和媒体力量优于国家的半垄断公司创建的结果。
欧盟内部达成的《人工智能法案》是全球首个针对人工智能的全面监管协议,这是一个重要信号。既意识到适当的机构干预措施的紧迫性,也意识到由于该行业正在迅速发展而实施这些干预措施是多么困难。以至于欧盟法律(2022年在技术层面制定)并未包括最近几个月非常流行的Chat GPT等自生成系统。
一方面,立法者很快将面临寻找明确有效的规则的需要,这些规则首先要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透明度。另一方面,需要防止规则不足阻碍新现代性关键领域的发展和创新。
Ercole Palmeri